|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1020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000141102350332011102000201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实地审查 | 中介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 |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数据局(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400014110235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2楼B区B6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住所证明/住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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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验资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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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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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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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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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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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7 |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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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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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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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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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现场、程序合法合规 | 符合要求 |
| 2 | 审查 | 2工作日 | 材料、现场、程序合法合规 | 符合要求 |
| 3 | 决定 | 2工作日 | 材料、现场、程序合法合规 | 符合要求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54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审批结果样本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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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9—86900335、0519-85588118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19-81285205 |
| 地址 | 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4楼(邮政编码213001) |
| 网址 | 无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9-88311859 |
|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
| 网址 |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