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23018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000141097609332102301800001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4000141097609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 办理地点 | 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二楼B7窗口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关于加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建设和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的通知(苏卫疾控〔2020〕60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 1 |
接种单位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 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执业资质 、预防接种上岗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3 |
接种单位内部验收表(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材料符合要求 ,程序合法 |
| 2 | 审查 | 8工作日 | 材料符合要求,程序合法 |
| 3 | 批准 | 1工作日 | 材料符合要求,程序合法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 |
不收费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备案公告 |
| 审批结果样本 |
备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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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疫苗使用的管理。
- 增补依据
| 咨询方式 | 0519-81680605 |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85682560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行政复议 | |
| 部门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司法局) |
| 电话 | 0519-81285205 |
| 地址 | 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4楼(邮政编码213001) |
| 网址 | 无 |
| 行政诉讼 | |
| 部门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电话 | 0519-88311859 |
|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
| 网址 |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微信公众号:微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