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住房保障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2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00MB1919756P3322017024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核查原件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400MB1919756P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办理地点 | 天宁街道晋陵中路511号便民服务中心2号3号窗口,茶山街道龙游路4号便民服务中心1号2号窗口,红梅街道红梅新村八角楼二楼便民服务中心7号8号窗口,兰陵街道中吴大道1287号便民服务中心5号窗口,青龙街道彩虹城2幢乙单元西侧副楼二楼彩虹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4号窗口,雕庄街道中吴大道700号1号楼服务大厅6号窗口,郑陆镇镇南路17号便民服务中心14号窗口,东青片区河海东路9号便民服务中心3号窗口,五星街道洪庄路2号便民服务中心1号、4号、5号、6号窗口;南大街街道广化街187号1楼4号窗口,荷花池街道西新桥二村99-1号;邹区镇为民服务中心(岳杨路14号)1号窗口;新闸街道飞龙西路258号(新闸街道为民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业局办公室公租房申请专窗;西林街道西林路110号西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3号窗口;北港街道星港苑13栋1号楼3号窗口;永红街道清潭路266号永红为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一楼住保专窗。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达到本地区规定的稳定就业年限。
办理材料
该事项无需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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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补贴协议) |
审批结果样本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补贴协议)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个人可以申请
答:
可以
问:
经办人手续提供授权委托书吗?
答:
经办人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代理行为的合法性。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天宁街道69896506,茶山街道88875012,红梅街道85311370,兰陵街道89961893,青龙街道89612568,雕庄街道88259753,郑陆镇88739037,东青片区81185329,五星街道83970198,永红街道86990509,南大街街道68201809,荷花池街道86626901,新闸街道83268685,西林街道83886380,北港街道88891291,邹区镇86022861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9-1234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9-81285205 |
地址 | 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4楼(邮政编码213001)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9-88311859 |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攻编码213161) |
网址 |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微信公众号:微法院 |
办理地点
- 天宁街道晋陵中路511号便民服务中心2号3号窗口,茶山街道龙游路4号便民服务中心1号2号窗口,红梅街道红梅新村八角楼二楼便民服务中心7号8号窗口,兰陵街道中吴大道1287号便民服务中心5号窗口,青龙街道彩虹城2幢乙单元西侧副楼二楼彩虹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4号窗口,雕庄街道中吴大道700号1号楼服务大厅6号窗口,郑陆镇镇南路17号便民服务中心14号窗口,东青片区河海东路9号便民服务中心3号窗口,五星街道洪庄路2号便民服务中心1号、4号、5号、6号窗口;南大街街道广化街187号1楼4号窗口,荷花池街道西新桥二村99-1号;邹区镇为民服务中心(岳杨路14号)1号窗口;新闸街道飞龙西路258号(新闸街道为民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业局办公室公租房申请专窗;西林街道西林路110号西林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楼3号窗口;北港街道星港苑13栋1号楼3号窗口;永红街道清潭路266号永红为民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一楼住保专窗。
咨询方式
- 天宁街道69896506,茶山街道88875012,红梅街道85311370,兰陵街道89961893,青龙街道89612568,雕庄街道88259753,郑陆镇88739037,东青片区81185329,五星街道83970198,永红街道86990509,南大街街道68201809,荷花池街道86626901,新闸街道83268685,西林街道83886380,北港街道88891291,邹区镇86022861
监督投诉
- 051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