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第三十八条 从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风险评估、等级保护等信息安全专业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监督。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苏信安[2008] 1号)
第十八条 在本省从事检查评估的社会机构,除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其所在地省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评估服务的社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其所在地省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在本省设有机构,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由其它组织投资;
(二)从事信息安全检测、评估相关业务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三)专业评估人员不少于10人且均为中国公民,接受并通过相关培训考核,无违法记录;其中主要评估人员2人以上,具有由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或由其它机构认定的相当水平的信息安全服务资格,具备独立实施风险评估的技术能力;
(四)评估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要求;
(五)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