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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记录查询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21009034000
实施主体 常州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的通知》(公境〔2011〕3224号) 第四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第八条 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薄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公安部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严格限定因公查询范围。因公查询仅限《规定》确定的9个部门,不得擅自扩大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金融、商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外国警务部门等境外机构,港澳台有关部门提出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申请,由部出入境管理局处理,各级不得擅自办理;三、调整因私查询起始时间。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 "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对于查询2007年以前出入境记录的申请,可在受理后逐级请示部局处理,不得对公民推诿、搪塞。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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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记录查询
常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