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20709034000 |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公安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六局关于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的通知》(公境外[1997]538号) 一、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外国人护照报失时,一律启用新的“护照报失证明”(式样附后,各地自行印制)。“护照报失证明”由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新的“护照报失证明”有效期限为30天,对超过时效仍未申领新护照的外国人按非法居留处罚(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