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3204004672864017332101701300005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公积金中心 | 实施主体编码 | 123204004672864017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1)直属分中心:①常州市天宁区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1号楼2楼A区A1-A8号窗口;②钟楼区服务点: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丁香苑二期10号楼53号窗口; (2) 新北分中心: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69号新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B09,B10,B11,B12,B14号窗口;(3)武进分中心:①常州市武进区外环府路36号1楼大厅1-6号窗口;②常州市武进区花园街1号2楼武进区政务服务中心F07号窗口;③经开区服务点:常州市经开区东方东路168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1号窗口; (4) 金坛分中心: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一路116号1楼大厅1-3号窗口; (5) 溧阳分中心:常州市溧阳市琴园路8号溧阳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西面公积金1-6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1) 直属分中心、武进分中心: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2) 新北分中心:上午9:00-11:40,下午13:00-17:00;(3) 金坛分中心、溧阳分中心: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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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准购证明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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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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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购房款发票 |
其他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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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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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户口簿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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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6 |
婚姻关系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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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7 |
身份证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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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8 |
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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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9 |
银行借记卡(存折)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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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10 |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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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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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提供满足条件的申请材料。 |
2 | 审核 | 1工作日 | 核对提取职工身份信息;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购房提取行为是否真实有效,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 |
3 | 结果反馈 | 0工作日 | 审核通过后,直连支付提取资金,短信告知提取人。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定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电话:0519-1232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电话:0519-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9-81285205 |
地址 | 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4楼(邮政编码213001)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9-88311859 |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
网址 |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 微信公众号:微法院。 |
- (1)直属分中心:①常州市天宁区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2-1号楼2楼A区A1-A8号窗口;②钟楼区服务点: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丁香苑二期10号楼53号窗口; (2) 新北分中心: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69号新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B09,B10,B11,B12,B14号窗口;(3)武进分中心:①常州市武进区外环府路36号1楼大厅1-6号窗口;②常州市武进区花园街1号2楼武进区政务服务中心F07号窗口;③经开区服务点:常州市经开区东方东路168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1号窗口; (4) 金坛分中心:常州市金坛区南环一路116号1楼大厅1-3号窗口; (5) 溧阳分中心:常州市溧阳市琴园路8号溧阳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西面公积金1-6号窗口。
- 电话咨询,电话:0519-12329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电话投诉,电话:051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