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仅限于《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
常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仅限于《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400MB1681397W300013100300037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400MB1681397W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常州市锦绣路2号1号楼三楼A区市监局A11—A12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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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公司名称变更, 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取得拟变更名称的,应同时提交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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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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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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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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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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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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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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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公司提出申请 0工作日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企业提出办理事项申请
2 登记机关受理 0工作日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业务窗口接收企业提出的办理事项申请
3 登记机关登记 2工作日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业务窗口进行审核登记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审批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变化后,是否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
答:
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是登记和备案事项,如市场主体在办理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后有调整经营期限的需求,可以参照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的文书材料要求调整经营期限信息。
问: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是否需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答:
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交隶属主体变更名称后的营业执照;因分支机构本身名称变更的,提交申请即可。
问:
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是否需要提交任职证明文件?
答: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任职证明文件。《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已设置负责人任免职信息的填报内容,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无需单独提交任职证明文件。
问:
分支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是否每次均需提供多级的授权书原件?
答:
如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或上级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为时间阶段性授权或对多家分支机构批量授权的,相关原件仅提供一次即可,在授权期间和授权范围内再次办理的可以视实际情况免于提交授权书原件。如提交原件有困难的,也可用复印件加盖公章替代原件(须加盖授权书出具方的公章)。
问: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超越其所属公司的经营范围?
答: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依法应当办理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与其隶属企业不相同,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需要由其隶属企业盖章确认。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隶属公司承担。
问:
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何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9-8558835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司法局)
电话0519-81285205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4楼(邮政编码213001)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受理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9-88311859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网址https://lspt.court.gov.cn/
办理地点
  • 常州市锦绣路2号1号楼三楼A区市监局A11—A12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9-8558835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