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仅限于《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
常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外商投资公司变更登记(仅限于《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400MB1681397W300013100300034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400MB1681397W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常州市锦绣路2号1号楼三楼A区市监局A11—A12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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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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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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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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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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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公司提出申请 0工作日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企业提出办理事项申请
2 登记机关受理 0工作日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业务窗口接收企业提出的办理事项申请
3 登记机关登记 2工作日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业务窗口进行审核登记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审批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经营期限改为备案制,营业执照照面登记信息是否要进行调整?经营期限到期进行备案,是否需要重新打印营业执照?
答:
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将统一进行调整,调整前,申请人申请办理经营期限备案,且需重新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同时换发营业执照。
问:
市场主体未缴回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依法作出相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决定?
答: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材料规范》要求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不缴回纸质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告知是否存在无法缴回的情况,或明确申请人存在拒不缴回的情况。未缴回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问:
申请人、委托人、联络员为同一人的,是否需要重复提交多份身份证明材料?
答: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投资人”“经营者”与“联络员”为同一人的,登记机关可视情况精简,身份证明提供一份即可,纸质申请书粘贴一处即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设计,如对于联络员为经营者本人的,可不收取联络员信息表,避免经营者重复填写表格。
问:
若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不同意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业务,但同意的表决权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要求,是否就属于符合法定形式?
答:
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不同意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业务的,如企业提交用于办理登记或备案业务的经签署的决议或决定符合章程、合伙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符合法定形式。
问:
公司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名称或姓名的,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答:
境内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其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境内非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当公司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为境外自然人或境外非自然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变更的,提交的经依法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问:
外籍人士如何进行实名核验?
答:
关于外籍人员身份认证的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 )及《提交材料》中关于外国人、港澳台湾人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要求执行。 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交在境外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其中,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无需公证,只需提交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无需公证的,只需提交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使用往来内地通行证、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使用护照申请登记注册的,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无需线下核实相关证件。
问:
境内自然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在线实名认证,且无法持有效身份证明线下办理的,如何核验自然人身份?
答:
可以提交依法经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的文件,其中,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公证材料需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身份信息,标明办理的具体登记业务内容。
问:
《实施细则》中对实名认证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要求,是否每次登记业务所有人员均需要进行实名认证?
答:
在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业务时,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等各相关人员均需配合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实名认证等方式核验身份信息。在办理具体业务时,登记机关可依据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明确需要查验的相关人员范围。办理设立登记时,核验人员范围可为与拟设立市场主体业务相关的全部自然人;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时,核验人员范围可为与变更(备案)业务直接相关的人员,如新加入的自然人股东、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等,以及登记机关依据申请材料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查验的相关签字人等,办理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核验人员范围可限定在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中;办理注销登记时,核验人员范围可为登记机关依据申请材料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查验的相关签字人,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清算组成员等。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登记业务涉及到的核验人员范围,明确实名认证次数与方式,增强实名认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核验身份信息与具体业务办理、在线提交材料、电子签名等环节进行合理衔接,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规范、安全的服务。
问:
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同时登记、备案其它事项内容,是否也可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答:
市场主体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或备案的,应当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签署。
问: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相关材料由谁签署?
答:
按照《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相关材料应由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问:
公司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否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确认?
答: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即可。
问:
股东因受刑事处罚被羁押或服刑,应当如何办理实名认证?
答:
股东因受刑事处罚被羁押或服刑无法在线办理实名认证的,可由其服刑监狱或相关单位出具羁押或服刑证明文件,由委托代理人持证明文件线下为其办理实名认证,相关文件的签署可由律师按法定程序交由当事人签署后办理。因情况复杂,各地登记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问: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为外文的,应附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由翻译单位注明“翻译准确”,并提交翻译单位营业执照。若翻译单位非营业性机构或者是具有翻译资质的自然人如何提交材料?
答:
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向登记机关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提交翻译单位营业执照的,对经营范围内容不做要求。 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提交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问:
关于前置许可事项,许可证上的许可事项表述与总局经营范围表述查询系统表述不一致的,如何填报经营范围?登记时是按总局经营范围表述还是按许可证上的表述?
答:
前置许可事项和后置许可事项相关经营范围登记均使用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办理,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范围、时限等条件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规范和限定。除规范条目外,不再重复登记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已审批的具体内容,不再登记企业其他具体经营活动细节,减轻企业因经营活动调整而多次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成本。
问:
关于《材料规范》《文书规范》要求中签字或盖章的,具体应由谁来签字?
答:
关于《材料规范》《文书规范》提到的签字以及盖章要求,申请书或提交材料规范对于签字以及盖章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已注明要求办理。对于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对于《股权出质申请书》中标明为“签字或盖章”的,且注释已标注“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的,按照已注明要求办理。其中,对于非自然人,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二者选其一即可。 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等电子签名工具和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中应明确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在线提交材料方式,采用在线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等多种手段,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服务。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9-8558835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司法局)
电话0519-81285205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4楼(邮政编码213001)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受理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9-88311859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网址https://lspt.court.gov.cn/
办理地点
  • 常州市锦绣路2号1号楼三楼A区市监局A11—A12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9-8558835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