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基本编码 | 000511005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8201413890804000511005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金坛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4820141389080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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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9-8286119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