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龄儿童少年因故要延缓、免于或中断义务教育学业批准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0501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820141388442432100501200001 | 行使层级 | 县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4820141388442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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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市民中心C座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D07教育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519-8288006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