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仅限于《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
常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仅限于《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3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400MB1681397W300013100300035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400MB1681397W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常州市锦绣路2号1号楼三楼A区市监局A11—A12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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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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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依法确认的清算报告。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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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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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公司提出申请 0工作日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企业提出办理事项申请
2 登记机关受理 0工作日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业务窗口接收企业提出的办理事项申请
3 登记机关登记 1工作日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业务窗口进行审核登记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不包含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注销通知书
审批结果样本 注销通知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因法院协助执行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原执照无法缴回的,是否需要公告执照作废?
答:
对于法院协助执行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原执照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应当直接公告执照作废。
问:
营业执照遗失的,应由申请人在办理变更(补领、注销)登记前自行公告,还是在办理业务后由登记机关公告?
答:
营业执照遗失的,申请人需在办理变更(补领)登记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遗失公告,申请补领营业执照,或与变更登记同步办理。 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时遗失证照的,可以告知登记机关无法缴回,由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后公告作废。
问:
市场主体未缴回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依法作出相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决定?
答: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材料规范》要求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不缴回纸质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告知是否存在无法缴回的情况,或明确申请人存在拒不缴回的情况。未缴回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问: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和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两种特殊注销情形是否为简易注销?
答:
《条例》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是推动府院联动种特殊注销方式。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问:
市场主体因破产办理注销时是否需要提交申请书?
答:
需要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人承诺签字处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
问:
简易注销需要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那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需要由全体股东签署吗?
答: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同时,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
问:
关于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批准证书缴销情况(外资企业填写)”、“批准(决定)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批准(决定)文号(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如相关企业无相关批准文件,是否还需要填写?
答:
相关企业无相关批准文件,不需要填写相关内容。
问:
公司因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而办理注销登记的,是否需要收取解散的决议或决定?
答:
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不用收取解散的决议或决定。无法提交相关文件的,可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信息替代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问:
申请人通过税务部门网络办事系统打印的黑白版清税证明,是否可用于办理注销业务?
答:
申请人通过税务部门网络办事系统打印的黑白版清税证明可用于办理注销业务。
问: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按照《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规定,“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登记人员办理登记时是否还需要申请人提交《清税证明》?
答:
为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业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于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对于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具体要求可参看《文书规范》和《材料规范》的说明。
问:
对于破产和强制清算完结的公司,在办理注销时,是否还需要提交清税文书?
答: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于持法院裁定文书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免于提交清税文书。
问:
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时,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是否必须要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答:
对于破产裁定,法院的破产裁定书中有关于破产管理人的内容表述,可以不另收取人民法院指定其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对于强制清算终结的,因强制清算终结的裁定书无统一样式,如强制清算终结的裁定书已载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相关具体信息,则只收取强制清算终结的裁定书即可;如未载明,需另收取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问:
若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不同意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业务,但同意的表决权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要求,是否就属于符合法定形式?
答:
有限公司部分股东、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不同意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业务的,如企业提交用于办理登记或备案业务的经签署的决议或决定符合章程、合伙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符合法定形式。
问: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时是否需要收缴公章?
答: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不收缴公章。
问:
关于《材料规范》《文书规范》提到的签字以及盖章要求,申请书或提交材料规范对于签字以及盖章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已注明要求办理。对于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对于《股权出质申请书》中标明为“签字或盖章”的,且注释已标注“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的,按照已注明要求办理。其中,对于非自然人,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二者选其一即可。 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等电子签名工具和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中应明确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在线提交材料方式,采用在线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等多种手段,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服务。
答:
关于《材料规范》《文书规范》提到的签字以及盖章要求,申请书或提交材料规范对于签字以及盖章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已注明要求办理。对于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对于《股权出质申请书》中标明为“签字或盖章”的,且注释已标注“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的,按照已注明要求办理。其中,对于非自然人,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二者选其一即可。 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等电子签名工具和途径进行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中应明确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在线提交材料方式,采用在线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等多种手段,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服务。
问:
公司被吊销、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是否还须申请注销登记?
答:
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因为吊销、撤销和裁定破产仅是公司终止的原因,公司解散终止其法人的主体地位仍应申请注销登记。
问:
公司解散清算时,其财产是否能直接分配给股东?
答:
不能,其财产应当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之后,才能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9-85588359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司法局)
电话0519-81285205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4楼(邮政编码213001)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受理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9-88311859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网址https://lspt.court.gov.cn/
办理地点
  • 常州市锦绣路2号1号楼三楼A区市监局A11—A12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9-85588359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