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常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4000141102350300011100300008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常州市数据局(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4000141102350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3楼A区A3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登记证书正、副本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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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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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产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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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算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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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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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1工作日 材料、现场、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要求
2 审查 2工作日 材料、现场、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要求
3 决定 2工作日 材料、现场、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要求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顺序如何做?
答: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顺序如下: 1.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和接受的社会捐赠。】 2.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3.偿还本单位债务; 4.处理剩余财产; 5.开展清算审计; 6.撰写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剩余财产的处理: 1.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2.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等; 3.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参照依据: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2016年)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问: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要求出清算报告吗?
答:
需要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9—86900335、0519-85588118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司法局)
电话0519-81285205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4楼(邮政编码213001)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9-88311859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网址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
办理地点
  • 常州市锦绣路2号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3楼A区A3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519—86900335、0519-85588118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