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5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4000141094883300010500300003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财务清算 | 中介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 |
实施主体 | 常州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4000141094883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溧阳市育才南路8号溧阳市行政审批局教育局综合窗口;常州市金坛区金山路168号市民中心C座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教育局综合窗口;武进区政务服务中心1号综合窗口(花园街1号);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8号218室综合窗口;常州市天宁区翰学路政务服务中心18号综合窗口;常州市星港路88号钟楼区教育文体局542办公室体社艺科综合窗口;常州市东方东路168号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B09综合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应终止办学。依法终止办学的,应当妥善安置教育对象,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销毁印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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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印章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合法 |
查看更多 |
2 |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空白表格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合法 |
查看更多 |
3 |
财务清算报告 |
空白表格 | 其他 | 1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合法 |
查看更多 |
4 |
教育对象安置计划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合法 |
查看更多 |
5 |
终止办学申请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合法 |
查看更多 |
6 |
决策机构终止办学决议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合法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1工作日 | 受理申请 | 受理申请 |
2 | 审查 | 1工作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 审查结果 |
3 | 考察论证 | 2工作日 |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论证 | 考察结果 |
4 | 决定 | 5工作日 | 作出决定 | 同意或不同意终止的决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批文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当面咨询,咨询电话:0519-85682997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9-81285205 |
地址 | 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4楼(邮政编码213001)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9-88311859 |
地址 |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
网址 | 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https://lspt.court.gov.cn/;微信公众号:微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