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常州市

0

到现场次数 

1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00010903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400014109605W300010903300002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常州市公安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400014109605W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519号市车管所一号楼13号窗口;常州市锦绣路2号 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2楼D区D5-D15车驾管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常州政务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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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身份证明(驾驶证遗失的)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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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受理、审核、决定 1工作日 公安部139号令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1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
审批结果样本 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降低准驾车型的年龄要求?
答:
60周岁.
问:
如何办理身体条件的证明?
答: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电话:0519-12123(为方便咨询,建议通过手机拔打12123)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具体复议受理机构为常州市司法局)
电话0519-81285205
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尚郡公寓9号4楼(邮政编码213001)
网址
行政诉讼
部门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9-88311859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安路12号(邮政编码213161)
网址https://lspt.court.gov.cn/
办理地点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519号市车管所一号楼13号窗口;常州市锦绣路2号 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2楼D区D5-D15车驾管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9-12123(为方便咨询,建议通过手机拔打12123)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