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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图编制的要求?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须办理哪些手续?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可以实行分期备案吗?建设单位在制定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标段划分有哪...
问:
竣工图编制的要求?
答:
遵守工程制图的规范和标准;竣工图的内容要与建筑实体的内容相符;图面整洁,线条准确,字迹清楚,不允许有涂抹、补贴现象;在竣工图上加盖常州市规划局专用出图章;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所有竣工图应逐张加盖竣工图章。

问:
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馆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
(1)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及时到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2)按照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将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申报文件报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审核,合格后再报施工、监理等工程文件,并提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文件,常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出具《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

问: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可以实行分期备案吗?
答:
可以实施分期备案。每期备案的绿化工程应当按照规划总平图实施完毕,并且已经通过规划核实。

问:
建设单位在制定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标段划分有哪些要求?
答:
根据住建部2014年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属于违法发包”。实行总承包负责制,建设单位在制定发包方案时必须遵守规定,全盘考虑,合理划分标段。在立项批文、施工规划许可证和审图合格证都齐全的情况下,单位工程可以作为最小发包单元实施总承包招标。单位工程的所有分部分次工程都应纳入总承包范围,部分专业工程若在招标时不能确定其规模、或深化设计不到位,可列为暂估价,待明确规模之后,由总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二次招标,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问:
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时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
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按照苏建规字〔2013〕4号文精神,在制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投标总价(含暂估价、暂列金额)、投标文件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的具体情况及其排序。(2)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名称以及不合格的具体原因。(3)被判定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以及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依据。(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奖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得分情况。(6)每一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7)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8)拟定中标人名称。

问:
在办理招投标合同备案时,合同中哪些主要人员内容应该与招标情况一致?
答:
合同双方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几项具体工作的通知》精神,建设单位应督促中标人(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文件信息准确填写人员组成的信息,准确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情况。

问:
抗震报审中容易忽视哪些问题?
答:
报审单位、名称、规模与立项及规划总平的一致性;县(市)区项目需提供当地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委托函;抗震报审提供的图纸、岩土勘察报告需加盖有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专用章,且专用章有效期应在报审时间范围内。

问:
市政务服务中心地震窗口受理哪些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答:
市政务服务中心地震窗口主要受理常州市区(除溧阳市、武进区、金坛区)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含:高度大于90米;单体超过3万平方米的项目。另外,符合《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上的项目也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地震窗口受理。

问:
设计变更后需要再报施工图审查吗?
答:
按规定应该报审。建设项目应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确认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变更应经原项目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单)及其它相关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变更内容及审图机构的相关规定送审变更资料。

问:
哪些建筑需要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答: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必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问:
建设单位进行了“环评”是否就可以开工建设?
答:
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进行“环评”,取得“环评”文本之后,必须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行为属于环境违法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问:
企业工商变更登记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答: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关于工商企业变更登记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法人代表、企业名称或者股东发生变化,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问:
环评报告能否由业主自行编写?
答: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单位由业主自行选择,环评文件编制过程是业主和环评单位之间的市场行为协商过程,任何环保行政审批人员不得指定环评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由业主自己填报,也可委托环评单位代填。

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形式?
答: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问:
为什么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答: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问:
哪些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答: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5)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
节能评估文件分类依据是什么?
答: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第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怎么划分?
答:
2015年3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修改〈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5)1号),对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调整。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均没有核准权限。境外投资项目需核准的范围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如果核准项目的中方投资额超过20亿美元,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按照相关规定,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权限是按照备案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划定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问:
项目立项时审批核准和备案是如何区分的?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问:
什么类型的项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窗口办理立项手续?
答: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发改窗口立项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省政府关于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5〕4号)中明确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跨区域和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投资项目。

问:
如何避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申请人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立项、土地证、规划等手续中为一个主体,审图、招标、质监、安监等手续中为另一个主体的情况。这问题在代建工程中较为突出,主要是因为立项批准给将来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或主管部门,而招标等工作由代建部门办手续。而前后申请人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的申请人不明确。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1)在立项相关批准文书中注明批准给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具体实施;(2)在代建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特别要明确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哪些手续并均予以认可。

问:
如何避免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答:
有些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审图、招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时所申请的项目名称不一致。比如,项目启动时用的是“地块号+用途”的方式命名,中间可能出现自拟的名称,地名批复又可能出现新名称。主要原因是项目运作时间长,名称前后有变化;规划、建设、竣工所划分的标段不一致。项目名称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因无法证明是同一个工程而无法办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申请人在办理各类审批手续的过程中,(1)将项目名称保持与项目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2)如果名称出现变化,要有闭合的、有效的证明材料;(3)到不同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时,要特别注意工程名称的一致。

问:
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备案,需要经过哪些审批流程?
答:
从目前的实践看,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工作,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立项阶段、用地审批阶段、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一)立项阶段①备案类项目A.涉及土地的:土地出让合同B.涉及评审的:环评、能评、稳评、职评、安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可在施工许可前完成)②核准类项目A.涉及土地的:土地出让合同B.涉及评审的:环评、能评、稳评、职评、安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C.项目申请报告③审批类项目A.启动:项目建议书、选址意见书B.涉及评审的:土地预审、环评、能评、职评、稳评、安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C.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用地审批阶段①政府投资类:A.土地前期地籍调查B.用地规划许可证C.供地方案审批D.用地批准文书②工业企业类:A.规划用地许可证B.建设用地批准书(三)工程规划许可阶段①政府投资项目:A.初步设计B.规划方案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配建人防工程审批、抗震审查C.规费收取D.工程规划许可②工业企业项目:A.规划方案审查、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配建人防工程审批、抗震审查B.规费收取C.工程规划许可(四)施工许可阶段①施工图联合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和抗震设防、卫生、安监、民防、消防、气象、经信等施工图审查等;②施工招投标;③地籍测绘;④申领施工许可证(五)竣工验收阶段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实;②业主组织竣工验收(质监站出质量监督报告);③绿化、消防、环保、气象、民防等验收(备案);④工程档案进城建档案馆;⑤竣工验收备案。